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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姜某、周某共同租赁了位于抚州市城区某酒店的住房。2024年4月25日凌晨1时许,姜某带着未成年人徐某回到酒店,随后周某拿出一根含有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另外两人看见后非但不予制止,反而与周某共同吸食该“上头电子烟”。当日凌晨4时许,三人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周某、姜某、徐某的尿液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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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
近日,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姜某、周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起诉意见并作出有罪判决, 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徐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五日。
检察官释法
为什么一起吸毒,受到的处罚却截然不同呢?
姜某、周某出资租房邀约徐某一起吸毒,二人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而徐某受邀吸毒,属于违法行为。
什么是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行为既可以主动实施,也可以被动实施;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
相关法条
珍 | 爱 | 生 | 命 | 远 | 离 | 毒 | 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