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5日,刘女士报警称自己丢失了一部手机,重新登上微信后发现余额里的钱几乎被花完。警方根据微信支付账单和现场监控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廖某,随后通过电话将廖某传唤至公安,廖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据廖某交代,2024年6月23日,其妻子在路边捡到一部手机,之后带回家中,廖某发现该手机没有锁屏,登录原机主微信,发现微信余额里还有钱,因家境贫困,廖某便想着据为己有。2024年6月24日至7月5日期间,廖某先后在抚州市临川区多家商店内使用该手机的微信免密支付功能扫码购买米、面等生活用品,盗刷手机余额共计2000余元。
经审查认定,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刷捡到手机里的微信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廖某家庭困难,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能够积极退赃退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临川区人民检察院遂对廖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依据行刑反相衔接机制,我院提交对廖某处以行政处罚的检察建议,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对廖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