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丨 检察动态 丨 检察新闻 丨 理论研讨 丨 以案说法 丨 媒体播报 丨 检察风采 丨 公开听证
当情绪失控的手伸向行驶中的方向盘,你抓住的不是一时泄愤的快感,而是法律的严惩!近日,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妨害安全驾驶案件,刘某在酒后乘坐公交车时因琐事与司机发生争执,竟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这样的危险举动,不仅将全车人置于险境,更让自己遭受了牢狱之灾。
经审查认定,刘某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2025年3月,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刘某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起诉至临川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1.酒精不是违法的借口,醉酒更不是免责的理由,饮酒后更应该控制情绪,避免冲动行为;
2.公共安全无小事,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承载着全车乘客的生命安全,任何危害行车安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3.如对司机服务有意见,请记住:车停后投诉是维权,行驶中闹事是犯罪;
4.如果发现他人干扰驾驶,应及时劝阻或报警,你的一个举动,可能挽救一车人的生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