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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大学生,因想赚钱补贴家用,却误入歧途,沦为电信诈骗的“工具人”。
吉某系南昌某高校在读大学生,2023年8月下旬,他从朋友那里得知一种赚钱的方法:先在某app上创立网店并开设对应的对公银行账户,再将对公账户给他人使用就能获得较高回报。于是,他介绍自己同学洪某参与其中,自己充当中间人,向洪某传达上线的指示,向上线告知洪某的进程。同年9月8日,吉某因给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被南昌市安义县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500元。即便受到了处罚,吉某仍然没有收敛。到了同年10月初,洪某按照指示开设了一个对公银行账户,在18日至19日期间,该对公银行账户进账流水为285749元(其中包含电信诈骗被害人廖某的资金146481元),吉某从中获利963元。11月3日,被害人廖某向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报案。
2025年1月,检察机关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吉某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吉某明知上线实施犯罪活动,仍介绍他人帮助上线实施网络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吉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洪某因为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前科劣迹,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同时案发后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广大青年学生要严格遵守银行卡、手机卡使用规定,不随意向他人出借、出售。看起来简单轻松又能获得高收益的行为很可能为他人进行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了帮助。这不仅给受害者带来经济损失,还使得自己受到法律的惩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