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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卢说法】消失的新娘
时间:2024-08-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余某是一个勤劳朴实的乡村青年。眼看着年龄一天一天大起来,却一直遇不到自己心爱的姑娘。家里安排的相亲每次都去,但是对方不是嫌弃他家境不好,就是嫌弃他学历低。

这一天,他听说邻村的徐某娶到一个越南新娘。那姑娘会说简单的中文,一头黑亮柔顺的头发,性格也温柔可亲。最重要的是,彩礼花费不过十万出头。

余某听闻,十分心动,遂找到徐某。经过徐某的介绍,余某认识了媒人翁某。翁某满口答应余某提出的出境相亲的要求,但是同时提出了一个奇怪的请求:余某需在办理签证和护照的时候,对工作人员撒一个看似无关紧要的谎:如果工作人员问起出境的目的,只能说是出去旅游的,不能说是去相亲。余某按照翁某的吩咐办理了护照,并由翁某代为办理了旅游签证。在出境的时候,翁某还娓娓叮嘱:一定要说是去旅游的,千万别说是去相亲的。

除了这个小插曲,其他一切都很顺利,余某相中了一个美丽的姑娘。并顺利与之回国、成婚。

但是,好景不长,一年后,那个美丽的越南新娘突然有一天不知所踪,茫茫人海,再无踪迹。原来,余某以为他给了10万余元的彩礼,其中有大部分都是进了那些所谓媒人的腰包,而越南姑娘所得不过十之一二。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这些贫穷的姑娘们,也会不断地寻觅新的丈夫。

余某遂报警。而以翁某为首的黑中介也随之落网。经公安机关摸排勘查,翁某以相亲为名,先后共组织了四名男青年偷越国边境。

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该起案件,以翁某等人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向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定性和量刑建议,以翁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
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一)偷越国边境知多少?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二)哪些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1、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2、组织他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掩盖非法出入境目的,骗取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核准出入境的;

3、组织依法限定在我国边境地区停留、活动的人员,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进入我国非边境地区的。
(三)二十八字口诀记心间。

越南姑娘虽美丽,中国小伙需注意;

出境理由毋隐瞒,涉外婚姻从长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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