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畏罪潜逃境外,他过着非人的生活…
时间:2023-12-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电棍电”、“浸水牢”、“鞭打”、“持枪杀人”……

这不是电影《孤注一掷》中的情节,而是畏罪潜逃老挝的吴某本人的

这不是电影《孤注一掷》中的情节,而是畏罪潜逃老挝的吴某本人的现身说法。

2023年3月中旬,吴某涉嫌一起刑事犯罪,在办案期间,吴某为逃避刑事追究,在网友的介绍下偷渡至老挝,幻想着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能够在境外从事高薪的轻松职业。殊不知,真正的噩梦才刚刚开始……抵达老挝后,吴某被所谓的“公司员工”接走,此时吴某才知道自己被骗进了电信诈骗窝点,专门做“杀洋盘”。每天的工作就是在网络上扮演女性角色陪外国男性聊天,将对方吸引至公司开发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投资虚拟货币,通过虚假平台进行诈骗。

据吴某陈述,老挝诈骗园区内的安保人员十分强横,动辄对他们拳打脚踢,而其本人也因为在长达半年多的时间里没有成功“开单”而经常被“电棍电”,被“关水牢浸泡了三天”。除去身体上的痛苦,吴某还承受着心理上的压力。“在老挝的街上到处是配枪的人,因为小矛盾、小冲突开枪杀人的事件经常发生”、“在街上看到过有人因不小心刮蹭到别人的车辆被一枪打死”。在这如同地狱般的地方,吴某做梦都想着回国,终于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吴某趁园区守卫放松警惕逃出了园区,后其家属花费大额赎金,吴某才如愿回到中国。

回国后吴某不仅将承担其原刑事案件的刑事责任,且因其自动投案后又逃跑,原案不能认定为自首。又因其为逃避刑事追究偷越国境,后续检察机关将补充追加其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依法提起公诉。


老卢提醒


境外不是犯罪者的避风港,更不是一夜暴富的天堂,电影中的情节只是境外诈骗的冰山一角,遵纪守法保平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10.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解释》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犯罪后为逃避刑事追究偷越国(边)境的;

(2)破坏边境物理隔离设施后,偷越国(边)境的;

(3)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赌场等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

(4)曾因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实施偷越国(边)境犯罪,又实施妨害公务、袭警、妨害传染病防治等行为,并符合有关犯罪构成的,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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