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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卢说法】收个废品也能被判刑?!
时间:2023-09-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知道偷盗井盖违法,难道当作废品收购井盖,这也违法吗?”


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提醒您!


收购井盖也违法!


收购井盖也违法!


收购井盖也违法!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典型案例


近日,经营废品回收站的李某,凌晨收购了张某三轮车运送过来的二十余个井盖,起初李某怀疑这些井盖是偷来的赃物,在张某辩称是工地废弃物后李某便放心收下,此后,李某共四次收购张某运送过来的九十余个井盖。后李某听闻公安机关在调查遗失井盖时,主动投案自首,经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李某收购的井盖价值为23485元。



检察官履职


经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后临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老卢提醒



井盖虽小,但关系到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干系重大。近年来因窨井“导致的吃人、伤人”事件或者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正值夏季,部分地区可能伴有短时强降水、雷暴等强对流天气,平静的路面也可能暗藏吃人的“深渊”。


因此,无论是盗窃还是收购井盖,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老卢借此也提醒广大群众,若发现了损坏、遗失的井盖,或有人盗窃、收购井盖,应及时报警或向相关部门反映,让我们共同携手,守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法律链接


因窨井盖等排水、交通设施被盗损导致人员坠井事件或引发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被盗的窨井盖等交通设施大多流入废品回收市场,使偷窃者与回收者形成利益链条。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共同制发了《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并针对窨井盖治理于2020年4月28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发了“四号检察建议”,该检察建议书指出当前窨井施工、管理、养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从重视窨井盖管理工作、进一步压实安全责任、推动管理创新、提升社会参与度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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