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首页  丨   检察动态    检察新闻    理论研讨    以案说法    媒体播报    检察风采    公开听证

检察概况
院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检察长信箱
扫黑除恶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12309客户端二维码
12309客户端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这样开店可不行!
时间:2023-06-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被告人车某某系抚州市东临新区某通讯手机城的老板,2019年11月至2021年7月期间,车某某利用为客户办理手机开卡服务、手机充值和购买手机等业务的便利,违规收集客户的手机号码,并用客户手机号码注册京东、抖音、美团、春秋航空等APP账号。后车某某再将客户手机号码和APP新用户账户信息出售给上线江某某,车某某从中非法牟利人民币共计2.6万余元。



经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被告人车某某多次在履职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牟利人民币2.6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车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官说法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已成为“含金量”极高的商业资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日益增多。作为通讯、中介、房产、医疗等涉及民生服务领域的工作人员,更要履行保护好公民个人信息的职责,决不能心存侥幸,甚至以身试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公民个人务必树立信息保护意识,不随意提供、分享、丢弃个人信息,办理业务时,亦不要轻易地将手机交给他人,以免信息泄露,造成不必要的人身财产损失。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