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抚州市临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艾某某洗钱一案一审当庭宣判,被告人艾某某获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据了解,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该院办理的首例由涉毒案件牵出的洗钱案。
2018年12月,被告人艾某某通过朋友认识潘某(另案处理),之后多次向潘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毒资。在认识过程中,艾某某与潘某二人彼此心生好感并逐渐发展成男女朋友。艾某某了解到潘某无固定工作,日常经济来源为贩卖毒品所得。2019年9月16日,潘某打算去湖南省邵阳市找上线购买毒品进行贩卖,因对方要求现金交易,潘某让艾某某帮忙套现。同日下午,艾某某通过自己及朋友的银行卡收取潘某的11万元人民币银行转账,再以提取现金的方式交付给潘某。潘某随后携带大量现金前往湖南省邵阳市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在潘某身上搜查出该次套现的现金2.5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某为掩饰、隐瞒他人毒品犯罪所得,帮助提供资金账户并兑换为现金,构成洗钱罪。艾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