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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五年工作报告
时间:2021-10-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届人大

会议材料(十四)

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1年10月15日在抚州市临川区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何敬刚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过去五年检察工作回顾

2016年以来,在临川区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下,我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区委工作大局和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五年来,我院共荣获国家级集体荣誉1次、个人荣誉4人次;获省级集体荣誉8次、个人荣誉21人次,其中被省检察院荣记集体二等功1次;获市、区级集体荣誉28次,个人荣誉51人次,其中3名干警被市检察院荣记个人三等功。

一、提高政治站位,服务临川高质量发展大局

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认真落实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六稳”“六保”要求,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成立非公企业维权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制定《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十项举措》联合区工商联下发《关于建立非公企业维权工作联系协调机制的意见》,在临川区抚北工业园设立非公企业维权工作联系点。坚持从严惩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依法起诉涉嫌强迫交易罪14人、敲诈勒索罪31人、合同诈骗罪19人。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经营发展实际,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嫌经营类犯罪的,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判缓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对涉案民营企业人员不批准逮捕15、不起诉29人,对无羁押必要的涉案民营企业人员取保候审5人。联合区工商联、抚北工业园区、区委统战部等单位共同开展“人民检察进企业”活动,编印《民营企业防范民商事法律风险提示八十条》,主动走访民营企业50余人次,开展法律宣传10次,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20次。

全力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突出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共批准逮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10件12人,起诉9件9人,涉案金额14.37亿元;依法惩治网络犯罪,批准逮捕电信诈骗犯罪32件82人,起诉1664;批准逮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17件50人,起诉18件55人。严格依法办理涉疫案件,主动服务疫情防控大局,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共同出台《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共批准逮捕涉疫刑事犯罪4件4人,起诉4件4人。充分运用、适当延伸检察职能,服务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深化农民工讨薪专项监督,联合公安、劳动人事等部门,帮助57名农民工追讨欠薪56.8万元。积极做好挂点扶贫工作,为龙溪镇山下村和汤家村争取帮扶资金24.1万元,2021年被评为“全市第五期驻村帮扶工作先进单位”;认真开展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受理并办结16件司法救助案件,救助金额为51.7万元在全市检察机关首次开展了跨省司法救助,被救助对象齐某某从河南向我院写来感谢信,江西都市频道连续3天,新法制报用1个整版对此案进行报道,该案也被省检察院列为典型案例。落实党中央“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助力,批准逮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43件51人,起诉102件104人。积极适用“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等责任承担方式,努力实现打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和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三赢”,共督促涉案当事人交纳生态修复费722.59余万元,修复矿场4个,联合区法院在跃进水库、抚河橡胶坝开展两次增殖放流行动,取得较好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依法惩防职务犯罪。2016年至2017年,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62人,其中贪污贿赂案52人,渎职侵权案10人;向预防对象单位发出检察建议13份,撰写预防调查报告3份,开展预防宣传13次,开展预防诫告约谈12次,介入重点工程和建设项目2个,提供行贿档案查询6217次。201712月根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完成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转隶后,主动加强与监察委、法院的工作衔接,积极落实好案件会商等监检衔接机制,落实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在案件办理、线索移送、社会治理等方面形成反腐败合力共受理市、区两级监察委移送职务犯罪20件23人,已起诉20件23人,为市、区两级监察委提供同步录音录像等技术支持百余次。审查起诉的原江西赣中煤炭储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闵润根受贿254万余元的大案,被江西省检察院评为“入额检察长办案十大典型案例”。

二、强化检察履职,积极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

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共批准逮捕涉黑恶案件76件160人,起诉涉黑恶案件48件275人。起诉的涉黑恶案件中包含黑社会性质组织4个,恶势力犯罪集团10个,恶势力犯罪团伙5个,起诉涉黑恶案件占全市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总数的29.09%。先后指派3名员额检察官参与办理宜黄县“7.12”专案,依法审查起诉乐安县元浪、元斌兄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案件;严厉打击“套路贷”黑恶势力犯罪,共批准逮捕以张鹏、黄辉为首的犯罪集团27人。坚持主动对接公安机关,及时掌握涉黑恶案件立案侦查情况,共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涉黑涉恶案件74次。坚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做到“不放过,不凑数”,追加认定涉黑案件2件,追加认定涉恶案件6件,审结改变涉黑案件定性1个,审结改变涉恶案件定性5个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监管漏洞向行业部门发出检察建议50份2021年9月,我院因在全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作出重大贡献,被省检察院记集体二等功。

全面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围绕修复社会关系,消除社会戾气,不断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的协作配合探索建立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保障机制,加强量刑建议规范化建设,提升检察官的量刑能力,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9年以来共对刑事犯罪1731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83.49%;全面提升认罪认罚案件质效,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比率逐年上升,2019年、2020年确定刑量刑建议比率分别为39.06%、80.09%,2021年1-8月为100%。对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228件402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以及真诚悔罪、积极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的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154件180人。

用心用力用情做好未检工作。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落实专人办理、社会调查、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办案中,检察机关一方面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严厉惩治;另一方面对涉罪的未成年人做好教育、帮扶和转化工作。依法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53人,起诉涉罪未成年人122人,80名涉嫌轻微犯罪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分别作出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联合抚州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辅导中心、抚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对拟作出不批准逮捕和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聊天谈心、性格测试和心理疏导,并将辅导效果作为不捕不诉决定的参考依据,共开展心理辅导和跟踪帮教480余人次加大对不捕不诉在校学生帮教力度,2016年以来,经过检察机关和家庭、学校的共同帮扶,有8名不捕不诉的学生考取了大学。联合公安开展“一站式”救助,“救助金+心理疏导”的模式,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被害人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去年以来共对8名未成年被害人进行了心理测试和心理辅导,对4名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8万元。认真开展“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共选派20余名检察官任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进学校90余次,受教育学生达12000余人。

规范创新抓好信访工作。坚持办信就是办案、办信就是解民忧,全面贯彻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的指示精神,建立“日清周结月汇总”工作机制。共接受472件群众信访,除地点和联系方式不明的匿名信外,均做到“七日内程序性回复、三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积极落实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支持、鼓励和引导律师代理申诉案件36件,接受咨询和提供法律服务400余人次,有力化解重复信访和无序上访等问题。深入推进检察听证工作,以“看得见”的方式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2019年9月至2021年8月,共对7件信访案件开展了公开听证。

三、做强“四大检察”,着力维护司法公平公正

不断优化刑事检察。既做犯罪的追诉者,又做无辜的保护者。共批准逮捕各类犯罪2395件3476人,提起公诉3222件5003人。起诉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暴力犯罪762人,盗窃、诈骗等多发性侵财案件1570人,“黄赌毒”犯罪952人。在立案、侦查、审判等环节严格把关,监督立案30人、撤案10人,纠正漏捕31人、漏诉10人,提出抗诉17件,确保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强化刑事执行同步监督依法监督社区矫正工作,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62件;监督暂予监外执行案31件31人;监督强制医疗案9件9人,向办案单位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4件。

大力深化民事行政检察。开展生效裁判监督“一案双查”,审查17件民事生效裁判案件,对其中9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另外8件做出不支持监督决定。积极开展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查办虚假诉讼案件2件。2015年以来受理的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逐案分析研判,积极走访司法局、行政机关了解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情况,加大对行政争议案件的敏锐度,重点关注征地拆迁、社会保障等领域案件。把释法说理工作贯穿办案的各环节,有效引导理性、规范诉讼,同时提高被诉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及时依法履职的自觉性,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6件,取得良好质效。

全面推进公益诉讼。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178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59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7件。突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共公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案件6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6件。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加大涉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销售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利益的突出问题。围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问题,联合临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校园周边食品和学生用品安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就部分餐饮店使用无标签的桶装洗涤剂、打包盒等问题,立案3件,发出检察建议3件。积极办理英烈保护案件。全面了解英雄烈士遗迹保护现状,就部分烈士墓存在烈士纪念设施破损、周边杂草丛生不利于瞻仰英烈等情况,发出检察建议4件。

、坚持从严治检,努力打造过硬检察铁军

强化政治引领。时刻牢记检察机关的政治属性,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及省委《实施细则》,及时主动向区委报告检察工作。坚持政治建检,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不断筑牢检察干警政治忠诚。充分运用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干部网络培训和全员轮训等形式,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批示等重点内容,通过举办“庆五一·战疫情”诗歌朗诵比赛、“庆七一·心中的歌儿献给党”文艺汇演,组织拍摄“迎国庆·献礼祖国”微视频、集体观看抗美援朝纪录片《冰血长津湖》等形式丰富的政治教育,引领检察干警在学思践悟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加强作风建设。始终坚持“严”的主基调,认真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检“两个责任,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持续整治“怕慢假庸散”等作风顽疾,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好人主义之害”解放思想大讨论等活动为抓手,大力弘扬刀刃向内、刮骨疗毒的自我革命精神,聚焦群众反映强烈、制约严格公正执法司法的“六大顽瘴痼疾”,以查纠整改为主线,采取第一种形态处理检察干警40人,查处力度得到彰显,检察机关政治生态进一步优化、纪律作风进一步好转。持续通过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管理,强化检察干警八小时外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三个规定”,不断强化警示教育和作风整治,使检察人员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形成全面从严治检“新常态”。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通过开门纳谏上门普法检察普法乡村行、学校行、司法救助、构建检律良性关系等实际行动,走访群众2500余人,为群众办实事180余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50余起,切实把为人民服务落到实处,用真心真情排解民忧。活动开展以来,共收到群众送来锦旗5面、感谢信1封。

提升专业能力。准确把握新使命新要求,深刻认识提升专业能力对做优做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重大意义,以提升业务素能和专业技能为重点,开展全领域岗位练兵、多层次业务竞赛,注重解决“本领恐慌”问题。组织参加省级以上各类岗位业务培训和竞赛175人次,充分利用中国检察教育培训学院、检答网等网络平台学习开展自主学习,组织员额检察官“三纲两书”竞赛、书记员技能竞赛、庭审观摩、法条解读、案例评析、案件质量评查等活动117次,9名同志荣获国家级、省级业务标兵、业务能手等荣誉称号

深化检察改革。以员额制检察官选任为重点,落实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不断优化队伍年龄和学历结构,检察人员平均年龄同比五年前降低1岁,第一学历本科以上人数增加34.78%。积极推进内设机构改革,有效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能,内设机构较改革前减少40%。紧紧抓住司法责任制改革这个“牛鼻子”,形成“捕诉合一”办案新模式,构建权责明晰的办案责任体系,同时通过建立健全检察官业绩考评机制,建立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督促引导检察官以求极致精神提高办案质效。2016年10月至2021年8月,员额检察官共办案8673件,其中2020年度人均办案数较2016年度增加37.78%。主动协调,积极参与配合做好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和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管工作

、完善内外监督机制,确保检察权阳光运行

深化检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和妇联、团委、关工委及律师、企业等群众代表参加案件公开听证36次,不公开听证7次。加强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建设,共发布重要案件信息137条、案件程序性信息5794条、法律文书3114份。自觉接受舆论监督,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公众发布检察动态信息1000余条,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传递检察正能量。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8次,召开新闻发布会5次,邀请社会各界代表和新闻媒体近距离了解检察、监督检察。

主动接受监督。始终坚持把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作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强大动力。主动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重点工作、重要部署,五年来,先后向区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了控告申诉检察、生态检察、公益诉讼、刑事执行监督、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服务非公经济等工作。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经常性联系,认真听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共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26件,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回复。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视察调研、执法检查、案件评查等检务活动41次,主动走访联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32人次。

加强自身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持续开展司法不规范问题专项整治,不断提高规范司法的能力水平。依托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加强办案全流程监控,开展案件质量评查、重点案件交叉评查和员额检察官办案月通报,及时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以公开和问责倒逼案件质量提升,防止和纠正办案不严格、不规范问题。今年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研究制定了《相对不起诉工作操作规范》《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机制,进一步健全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机制,提升检察机关自我监督内力。

各位代表,过去五年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是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坚强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区政府、区政协和区纪委监委、法院、公安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区检察院向各位领导、各位代表以及长期关心支持临川检察事业发展的各界人士,表示衷心感谢!

我们清醒认识到,临川检察工作仍然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一是在服务保障临川高质量发展和法治体系建设中,检察工作的主动性、精准度和影响力还不够;二是“四大检察”“十大业务”还存在短板,检察产品供给与人民群众新期待新需求仍有一定的差距,检察整体工作质效还不高;三是司法体制改革效能尚未充分释放,基层配套改革有待进一步推进;四是检察队伍整体素质与活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专业化建设还存在薄弱环节,作风顽疾一定程度变相存在。我们将紧紧抓住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下大气力认真整改。

未来五年检察工作安排

各位代表,今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年。未来五年,我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认真落实“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检察工作总要求,按照“稳进、落实、提升”工作主题,紧紧围绕区委第五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要求,忠实履行检察职能,着力提升检察工作融入度、贡献度、标识度,推动临川检察工作提质增效,努力为推动加快建设具有临川特色的现代化经济体系,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临川新篇章提供优质的检察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

第一,以更高站位服务发展大局。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重大改革举措,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细化服务措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持续落实服务民营经济11项检察政策,深入开展涉企“挂案”清理,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护航民营企业发展。依法参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持续加大惩治预防新型非法集资犯罪力度,配合有关部门最大限度追赃挽损。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用好司法救助制度,坚持“应救尽救”,大力推进多元化救助,融入法治乡村建设,依法办理涉农案件,加强生态文明司法保护,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第二,以更强履职维护社会稳定。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实现常治长效。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严惩、高压态势,提高对影响群众安全感突出问题的精准打击力。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办理群众信访制度,全面推开以公开听证等方式审查办理疑难案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三,以更实举措坚持司法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积极顺应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依法从严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污染环境、危害安全生产等犯罪,切实保障民生福祉。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完善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保护体系。

第四,以更大力度开展法律监督。把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扎实践行初心使命,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监督,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刑事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加强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办案衔接和配合制约,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效能,加强对监督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精准开展法律监督。

第五,以更严标准锤炼过硬队伍。旗帜鲜明把加强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不断提高检察人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确保检察人员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全面提升检察人员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依法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严格执行“三个规定”,不断完善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坚持全面从严治检,着力锻造对党忠诚、服务人民、司法公正、纪律严明的高素质过硬检察队伍。坚持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宪法法律规定落实到各项检察工作中。

各位代表,迈步新起点、奋进新征程。站在新的历史方位,我们决心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下,认真落实本次大会的部署,在新的起点把法律监督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落得更实更好,为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临川新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

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1.三大攻坚战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得到人民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

2.“套路贷”:是指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取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3.提前介入是指检察机关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并对证据调取、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提出意见和建议。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或其它处理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刑事诉讼制度。该制度从2016年开始试点,于2018年10月《刑事诉讼法》修订被正式以立法形式予以确立。

5.确定刑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除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以外,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期的精准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和依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6.“一站式”救助: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根据案件情况,在专门办案场所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权利告知、询问取证、心理疏导和其他救助于一体的工作机制。

7.“四大检察”:2019年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在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中提出了“四大检察”,将检察职能系统划分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

8.社区矫正工作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9.强制医疗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10.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2019年10月,最高检部署开展了“加强行政检察监督 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通过加强行政检察监督,集中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争议。本次专项活动旨在推动解决行政诉讼案件得不到实体审理、行政争议得不到实质化解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诉讼“程序空转”问题,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1.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2021年中央政法委开展的一项工作,主要包括筑牢政治忠诚、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四项任务”,学习教育、查纠整改、总结提升“三个环节”。2021年2月27日,经党中央批准,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在北京召开,这场政法队伍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动。

12.“六大顽瘴痼疾”一是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二是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三是违规参股借贷;四是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五是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六是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

13.“三个规定”: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三个规定”要求,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14.“案-件比”:“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到审判结束前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形成的件,“案-件比”是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案-件比”中“件”数越高,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多,办案时间可能就越长。反之,“案-件比”“件”数越低,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少,办案时间越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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