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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川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检察工作报告
时间:2018-06-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728日在抚州市临川区第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衷建军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6年工作回顾

过去的一年,我院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区政府、区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区委“转作风、做民事、促稳定、保发展”的总部署,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全年共荣获国家级集体荣誉1次;省级集体荣誉4次、个人荣誉6人次;获市、区级集体荣誉6次,个人荣誉9人次。

一、紧紧围绕中心工作,综合运用检察手段,着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围绕区委重大战略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大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依法惩治各类经济犯罪,突出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共批准逮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嫌疑人4人,起诉1人;批准逮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嫌疑人10人,起诉29人。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高度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法律服务需求,依法打击诈骗、职务侵占等破坏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犯罪,促进法治化市场环境建设,共批准逮捕以投资为名实施诈骗犯罪25人,起诉13人。

积极助推生态文明建设。认真落实我区“三位一体”生态示范点建设的各项部署,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依法批准逮捕盗伐林木、非法采矿、污染环境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嫌疑人6人,起诉8人。精心部署打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专项监督工作,成功监督公安机关对4名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密切关注社会舆论热点,不断加大对环保、国土等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力度。根据媒体对无证采矿现象的报道,组织民行、侦监、反渎等部门负责人,深入辖区内砖厂采土现场,深入开展调查,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成功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1件。

严打侵害民生民利犯罪。围绕区委、区政府推进重点工程建设、“打好扶贫攻坚战”等各项部署,深入开展“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查处基层侵害群众利益贪污贿赂犯罪”等专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针对涉农、医疗卫生、安全生产监督、重点工程建设等领域职务犯罪开展“小专项”行动。共查办扶贫移民领域职务犯罪2人,基层侵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7人,涉农领域职务犯罪2人,医疗卫生领域职务犯罪2人,安全生产监督领域职务犯罪2人,重点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3人。

二、全面履行捕诉职责,积极投入平安建设,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牢固树立宽严相济刑事司法理念,积极开展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努力提升公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661人,同比上升21%,提起公诉878人,同比上升22.28%

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主动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的新期待,深入开展治安专项整治工作,突出打击“黑拐枪”“盗抢骗”“黄赌毒”等犯罪,批准逮捕故意杀人、抢劫、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和盗窃、诈骗、毒品等多发性犯罪349人,起诉370人。今年3月,经市检察院指定管辖,我院依法审查起诉广昌县蔡**等20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该案系十五年来我市检察系统审查起诉的首例重大涉黑案。针对疑难、复杂、敏感刑事案件增多的新情况,完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共向侦查机关发出引导补充侦查意见书、补充侦查提纲249份。

准确适用从宽刑事政策。对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决定不批捕13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以及真诚悔罪、积极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的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13人。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落实专人办理、社会调查、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对12名涉嫌轻微犯罪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分别作出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加强帮教考察,为涉案未成年人创造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共对10余名符合条件的涉案未成年人进行了观护帮教。我院先后荣获“江西检察机关未检工作优秀团队”和省级“青少年维权岗”称号。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探索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对导入法律程序的控告申诉案件及时审查办理,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全年共办理群众来信来访56130余人次,办理刑事申诉案4件,办理司法救助案1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1件。坚持检察长接访和巡访制度,检察长全年接访2247人。深入开展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示范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内部联合评查、引入第三方参与化解和重大信访案应急处置等机制。我院接访和息诉率均达100%,实现了“不发生涉检进京访、不发生涉检极端恶性案件、不发生涉检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三不发生”工作目标。我院分别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省检察院授予“全国文明接待室”“全省文明接待室”荣誉称号。

三、牢牢把握宪法定位,不断强化诉讼监督,着力促进司法公平公正

把强化诉讼监督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手段,着力加强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监督,保障社会公正,促进法治临川建设。

强化侦查审判监督。深入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带动立案监督工作全面开展。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监督立案4人,其中监督公安机关以非法采矿罪立案1人、以森林失火罪立案1人、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2人;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依法监督撤案4人。深入开展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的监督,提升侦查监督实效。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批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追加逮捕2人,追加起诉3人。书面纠正违法侦查行为3件。对法院量刑畸轻畸重、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依法提起刑事抗诉2件,法院依法改判5件(含去年结转)。

深化民事行政检察。深入开展“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进年”和“非诉行政执行”等专项监督活动,不断强化民事、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共受理不服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案3件,提请市院抗诉1件,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1件,办理督促履行1件;执行监督3件;协助市院办理民行监督案2件。加强与司法部门、行政执法机关的交流协作,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协办等工作机制。与临川区法制办联合下发开展行政执法联合督查活动的通知,督促全区行政执法单位对2013年以来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了自查自纠和有效整改。

拓展刑罚执行监督。多渠道、全方位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对于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的案件,探索纳入羁押必要性审查范围,共立案审查羁押必要性案件58人,提出检察建议57件,成功监督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57人。深入开展“集中清理财产刑执行”和“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等专项检察活动,共对1200余件涉及财产刑的案件进行了排查,成功监督7名判处实刑而未执行刑罚的已决犯收监执行。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监督,重点监督监管活动是否规范,是否脱管漏管,矫正对象合法权利是否得到维护等情况,共发现虚管社区矫正对象10人,向司法所、派出所提出书面及口头检察建议15次。

四、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惩防职务犯罪,着力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努力做到有力惩治腐败、有效预防腐败。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32人,其中贪污贿赂案28人,渎职侵权案4人,反贪立案人数去年同比上升21.7%

坚决完成专案查办任务。在省纪委统一指挥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我院围绕原九江市委常委、共青城市委书记黄*涉嫌受贿专案,先后以涉嫌行贿罪对多家企业负责人立案侦查。精心制定侦查计划,全力突破侦查障碍,分阶段、按步骤、有层次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办案干警放弃春节、中秋、国庆等节假日休息时间,分赴广东、浙江、湖南和九江、南昌等地调取证据,确保了案件成功查办,受到了上级纪委和检察机关的充分肯定。目前,5名专案犯罪嫌疑人被移送审查起诉。

严肃查办“小官大贪”案件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既集中查办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又查办群众身边的“小官大贪”职务犯罪。深入开展“查办扶贫领域贪污贿赂犯罪”专项工作,严查了荣山镇原党委委员、副镇长张某某涉嫌受贿案和荣山镇排上村村民黎某某涉嫌行贿案;深入开展“查办基层侵害群众利益贪污贿赂犯罪”专项工作,严查了上顿渡镇章舍居委会原书记丁某某、主任熊某某伙同会计、民兵营长、妇女主任以及镇政府驻村干部等6人,共同贪污拆迁补偿款65万余元的大案;严厉打击危害政府投资和国有资产安全的职务犯罪,严查了抚州职业技术学院项目业主代表张某某等人滥用职权、受贿案。今年以来,共立案查处我区2名正科实职和2名副科实职党政干部。

深入推进职务犯罪预防。积极发挥检察机关专业化预防优势,同步推进项目预防、行业预防和社会预防等工作。联合市检察院对文昌里历史文化街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和中铁十一集团桥梁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重点工程建设等项目开展了全程同步预防。深入开展环境保护领域职务犯罪专题预防活动,先后对环保、国土、农业、林业、水利5家重点联系单位开展了行业预防。全年共向预防对象单位发出检察建议8份,撰写预防调查报告3份,开展预防宣传6次,开展预防诫告约谈711人,提供行贿档案查询3187次。我院开展预防诫告的做法先后被《检察日报》、最高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和省检察院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广泛报道。

五、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内外监督,着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把握政治方向,坚守宪法原则,不断完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努力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围绕决策部署,增强贯彻执行能力。自觉将检察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及时向区委汇报请示各项检察工作的重要部署,确保检察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积极参加环境综合整治、“两违”集中整治、防汛抗旱等全区性重大行动,全年共投入警力300余人次。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四进四联四帮”等学习、教育和实践活动,强化“四个意识”,践行群众路线。院领导率领“连心”小分队,多次深入挂点单位龙溪镇,进村入户,访贫问苦,帮助解决实际问题8个。组建90名党员志愿服务队伍,积极开展义务献血、精准扶贫和文明生态村帮扶等活动,累计开展志愿服务1.9万余小时。

主动接受监督,加强改进检察工作。认真落实区人大各项决议,扎实做好代表、委员意见建议的办理工作;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向区政协汇报工作;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经常性联系,认真部署开展走访人大代表工作,诚恳听取意见,实现联络工作常态化。今年12月,区人大常委会专题审议了我院开展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情况,提出了十分中肯的意见建议,有力地促进了临川检察工作规范健康发展。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所有撤案或不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均邀请人民监督员审查评议。深化检务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年共公开重要案件信息62条、法律文书531份、程序性信息1099条。

坚持从严治检,提升队伍履职水平。认真履行、严格落实“两个责任”,把纪律和规距挺在前面,形成全面从严治检“新常态”。重点对日常工作中苗头性和倾向性作风问题进行督促检查,共开展检务督察21次,约谈干警100余人次。坚持推进素质能力建设,深入开展务实性、正规化全员培训,共组织开展各类岗位业务培训和竞赛24期,1名干警被选聘为“江西省首届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专家委员,2名干警被市检察院荣记个人三等功,1名干警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竞赛能手”。不断夯实基层基础,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基础和核心,实现案件受理、流转、办案、批转网络化和信息化。我院被评为“第十四届全省文明单位”。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是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正确领导的结果,离不开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区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各位代表、委员对检察工作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建议,有力地促进了临川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在此,我代表临川区检察院,向各位代表、政协委员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回顾一年的工作,我们也深切感受到,检察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面对责任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严的司法背景,法律监督的力度、质量、效率、效果与人民群众期望相比还有差距;检察队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大局、惩治犯罪、化解矛盾的能力有待提升;面对检察体制的深层次变革,少数检察人员存在徘徊观望、消极等待的心理,创新创优的激情有所下降;检务公开方法不多,宣传工作不够深入,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晓度和满意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对此,我们将认真研究分析,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进和解决。

2017年工作任务

各位代表,2017年我院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临川区第四次党代会和本次大会精神,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队伍建设为根本,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强化司法公信力建设,全面提升检察工作水平,为建设美丽幸福大临川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以更实的举措服务经济发展。扎实推进“生态检察深化年”活动,突出打击破坏资源和生态环境犯罪,加强对环境资源监管执法活动的监督,着力服务生态文明先行示范点建设。聚焦防控风险、服务发展,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重点打击风险型经济犯罪,依法严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更好地维护和保障经济金融安全,更好地保障国企、财税、金融、社保等基础性、关键性改革。

二是以更大的力度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作用,坚决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更好地维护政治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网络安全。健全集信访、举报、纠错、赔偿、救助于一体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机制,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能力。结合执法办案,积极参与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有效防范和化解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推动更高水平的平安临川建设。

三是以更强的担当惩防职务犯罪。依法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既突出查办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部门和岗位的职务犯罪,又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侵犯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特别是要按照党中央关于脱贫攻坚的战略部署,深入开展集中惩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综合运用法制宣传、警示教育、预防调查、检察建议等手段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努力从源头上防范腐败问题的发生。

四是以更高的标准强化诉讼监督。严格贯彻执行三大诉讼法,全面强化对诉讼活动的监督,提高检察监督能力,切实加强对权利的司法保障、对权力的司法监督。加强刑事诉讼监督,重点监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滥用强制措施等问题。积极适应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布局的调整,重点做好变更执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工作。加大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监督,重点加强对虚假诉讼、违法调解、违法执行的监督。

五是以更严的要求打造检察队伍。巩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果,常态化抓好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大力开展岗位练兵、业务竞赛和专题培训,加强检察队伍规范化、职业化、专业化建设,不断提升检察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坚持从严治检不动摇,不断完善主体责任体系,健全纪律作风状况经常性分析研判和群众反映问题及时核查机制,对违反从业禁令以及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坚决从严查处。

六是以更稳的节奏推进检察改革。按照上级统一部署,以优化检察资源配置,完善司法责任制为目标,稳妥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司法体制改革。积极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带来的挑战,准确把握改革精神,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工作机制,提升化解矛盾能力。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汇报,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争取各方面的帮助和支持,最大限度的凝聚检察改革的正能量。

各位代表,新形势新任务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新的一年里,我院将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社会各界监督,以贯彻本次会议决议为契机,锐意改革、奋发进取,在新的起点上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为加快绿色崛起,建设美丽幸福大临川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规范的法治环境,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附件:

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有关用语及情况说明

 

一、有关用语说明

 

【小专项行动】是指依据检察职能,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对重点项目或重点领域开展的专门侦查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行为。通常在上一级检察机关的统一指挥下,对该项目或领域的举报线索,进行统一评估,并依据侦查一体化原则,组成专案组通过挖窝查窜,集中力量打击该项目和领域存在的职务犯罪。

【刑事和解】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

【犯罪记录封存】是指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后,除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是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增设的新规定。

【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果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有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司法救助】为切实维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20141月中央政法委等6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救助对象主要是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或近亲属。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依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预防诫告】是指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具有职务犯罪苗头、问题和隐患的个人或者单位,对其指出风险,给予教育引导、警示提醒、察帮诫劝的预防性谈话。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指为有效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检察机关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录入1997年以来判决裁定的行贿犯罪信息和不起诉决定的行贿行为信息,依照规定为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置,如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降低资质等级等。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指依托检察专线网络,贯通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实现检察业务受理、办理、流转、审批、用印等司法办案流程网络化运行,融办案、管理、统计于一体的司法办案信息平台。

 

二、有关数据图示

 

图一:提起公诉刑事被告人分类情况

 

 

图二: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同比升降情况

 

  

图三:职务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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