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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时间:2018-06-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61228日在抚州市临川区第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衷建军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区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我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报告,充分体现了区人大常委会对临川检察工作的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和有效监督,既是保障检察权正确行使的必然要求,更是对我院干警的有力鼓舞与鞭策。下面,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报告2013年以来我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情况,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宝贵意见。

一、我院开展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与成效

    2013年以来,在区委、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下,我院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绿色崛起、跨越发展”的战略部署,紧扣“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依法履行控告申诉检察职能,各项控申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我院连续三届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文明接待室”荣誉称号,连续三届被江西省检察院授予“全省文明接待室”荣誉称号。

四年来,我院共受理各类控告、举报线索257件,其中初核47件,移送立案30件;审查不立案线索20件;办理刑事申诉案12件,其中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5件,不服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刑事申诉案件7件;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6,复查后提出再审检察建议3件,提请抗诉1件。共接待各类群众来访6201100余人次,处理各类来信310件。处理集体访、告急访和协调“上告无门”案件44件,接听和处理举报电话110件次,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6件。四年来,我院接待、处访及息诉率均达100%,实现了“不发生涉检进京访、不发生涉检极端恶性案件、不发生涉检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三不发生”工作目标。

二、我院开展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统筹规划,固本强基,有力保障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稳步推进

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分管副检察长为副组长,控申科长和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主要领导带头抓、分管领导协助抓、控申科长具体抓和科室负责人共同抓”的“大控申、大信访”工作格局。领导小组坚持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月至少听取一次汇报,研究制订具体措施和方案,抓好工作部署与落实,及时解决困难与问题。同时,成立涉检信访指挥中心,对群体性案件或苗头,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化解群体性纠纷,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狠抓硬件建设。拨出专项资金建立控申举报中心“七室”,即专用来访接待室、检察长接待室、集体访接待室、远程视频接待室、信访听证室、律师接待室和心理咨询室,并配齐了相关办公设备,建立了监控系统和安检系统,完善了便民服务设施。接待场所安排专职司法警察、安保人员,协助处理日常信访工作。同时,开通群众网上信访、远程视频接访、12309举报平台等信访信息系统,所有群众控告、申诉和举报,全部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审批和监督管理。

狠抓制度建设。为确保控申工作有章可循,操作合法规范,方便群众来访,接受群众监督,我院先后建立健全了一系列文明接待服务制度。控申举报中心显著位置悬挂“检察长接待日”值班牌,接待室内张贴来访、举报、申诉须知和投诉指南,明确处理来访工作程序、接待人员岗位职责、任务范围及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等规范。建立健全了《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信访案件领导包案责任制暂行办法》等七项重要制度,并通过贯彻执行系列工作制度,实现了控申举报工作制度化。

狠抓队伍建设。切实强化控申干警政治思想教育,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两学一做”等专题教育活动,努力实现“增强党性、严守纪律、廉洁从政”的目标。结合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不断深化干警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同时,积极组织控申干警参加各种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提高法律专业素养和司法专业水平。积极转变司法理念,牢固树立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和规范意识,切实纠正对群众诉求态度生硬、敷衍塞责等不良风气,为高效率、高质量完成控申举报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规范管理,创新机制,着力提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率

规范接访言行。深入贯彻“以民为本”的执法理念,努力做到为民、亲民、便民和利民。在接访方式上切实做到“四心”:让座倒水,嘘寒问暖,使来访者感到“细心”;耐心倾听,释法说理,使来访者感到“耐心”;认真审查,部门联动,使来访者感到“关心”;依法办理,及时回复,使来访者感到“舒心”。例如,20159月,上顿渡镇林源村范某等人来访,要求我院对黄某交通肇事一案进行立案监督。接访人员详细了解情况后,迅速请示汇报,并将相关反映材料移送至侦监部门。侦监部门详细审查后,第二天即向交警部门下达《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交警部门于同日对黄某立案侦查,并开展网上追逃。检察人员贯彻“四心”接访,快速、妥善处理了一起有可能演变成群体性事件的信访案件。

规范线索管理。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举报工作的规定,坚持以信息化、规范化为抓手,不断完善举报线索管理机制,做到举报线索归口管理,处访工作保密高效。及时安装运行《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确保所受理的举报线索全部网上流转,实现了受理、呈批、分流、催办、反馈、答复一体化。坚持每季度、每半年和年终对举报线索先后进行集中清理。对实名举报线索优先办理,跟踪监督,按时答复;对匿名举报待查的线索,科学分类归档,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激活”。四年来,我院共通过业务应用系统受理各类群众控告、申诉和举报线索170件,未发生一起因线索管理不善而贻误案件侦查和诉讼监督案件,未发生一起因回复不及时或不满意引发涉检上访。

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不断健全案件承办部门和控申部门联合接访、联合答复的矛盾纠纷化解双责机制和涉检信访案件共同息诉机制,努力把涉检信访纠纷化解在首次办理环节。根据来访案由不同,控申部门联合本院业务部门或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共同接访、共同调处和共同息诉,及时交换意见,同步协调工作,切实做到“堵住源头,有效处置,防止升级”。健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互通制度,加强与法院、公安局、信访局的协作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掌握司法环节可能引发上访的案件信息,确保信息畅通、共同预警、联动防控。积极开展办案风险联合评估工作,对执法办案可能引发的不稳定隐患,经业务部门与控申部门共同分析评估后,办案人员及时制定相应措施,做好案件答疑、释法说理及当事人的思想稳定工作,防范涉法涉诉上访问题发生。

积极引入第三方化解机制。2015年以来,我院与临川区司法局先后会签了《关于开展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试点工作的具体方案》等相关文件,明确了律师接谈、评析、释法、建议、引导、救助六大任务。在引入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同时,积极探索扩大包括律师在内的其他第三方参与主体。2015年,我院依法对毛某合同诈骗案提起公诉,家属闻讯纠集十余人聚集我院,要求撤回起诉,并恐吓威胁案件承办人。我院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机制,要求被告人代理律师和所在基层组织代表迅速介入。结合案情和矛盾焦点所在,经有关各方与当事人沟通协调,该起信访纠纷最终被有效化解。我院引入第三方化解矛盾纠纷的做法被省检察院简报刊登下发。

(三)紧扣主题,强化职能,努力实现监督与维权有机统一

充分发挥线索初核职能作用,为强化法律监督把牢关口。统一受理群众举报,专人负责线索管理,科学登记编号,及时分流办理,按时反馈进度和结果。经审查属于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和检察长交办的案件线索,及时由控申部门进行初核,并将初核后作不立案处理的线索查证情况及时答复实名举报人。主动联合政法委、信访局、纪委等部门,将信访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向举报人一一解释说明,共同做好息诉罢访工作。今年以来,我院共初核线索14 件,其中群众多次举报线索1件,群众首次举报线索8件,匿名举报5件,均按照受理流程妥善处理。

依法办理申请民行监督案件,坚决纠正审判机关不当判决。安排专职人员受理审查民行监督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合法、理性行使控告申诉权利。在依法监督的前提下,努力实现“五快”,即快受理、快分流、快调查、快反馈和快答复。控申与民行部门密切配合,快速高效移转来访人所反映的案件,在有效缓解信访人急切情绪的同时,认真做好释法说理工作。2014年以来,我院共受理民行监督案7件,其中我院以杨某不服法院民事判决案件为线索,在市检察院的支持下,纠正了一批虚假诉讼案件。

认真做好不立案审查、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国家司法救助等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和领导交办的举报自侦部门不立案的线索,切实做到适时受理,依法办理,及时纠正和回复,确保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相关诉讼权利。在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坚持“两见面”制度,及时做好释法说理和矛盾化解工作,努力实现“办理一件、息诉一件”。深入贯彻权利保障、程序正义等司法理念,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坚持快受理、快审查、快报批,帮助被救助人克服困难。2015年,经我院多方协调,生活极其困难的交通肇事案被害人家属、年逾70岁的孙某某获得救助金4万元,并向我院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不断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除在每年六月份最后一周,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外,我院还结合侦查监督等工作开展宣传,不断激发群众举报热情和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今年以来,我院先后开展了侦查监督、举报宣传等多项专题宣传活动。根据群众提供的举报线索,我院成功监督公安机关对4名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同时,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执业律师等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公开示证、公开答复和公开审查,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存在较大分歧的疑难复杂案件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今后努力方向

四年来,我院控申举报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举报线索内容交叉,有时难以准确界定受理或移送单位。我院受理的举报村级干部线索占受理总量的30%左右,内容大多涉及违纪违规和贪污受贿等问题,其中不少属交叉举报和重复举报。对检察院、公安局、纪委三部门均有管辖权的案件线索,在受理与移送之间,有时难以做出准确判断和决定。

二是司法机关认识问题和处理方式差异,不同程度引发缠访闹访问题。有时因公、检、法三机关对问题的认识和法律理解不尽一致,客观上增加了处理问题的难度。例如,当事人反映公安机关接受报案后,迟迟不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遂向检察院提出申请监督。如不符合检察机关受理条件,我院往往作出不受理的决定。有的当事人对该决定不认同、不理解,反复到检察和公安机关上访,甚至演变为缠访、闹访和越级访、违法访。

三是对“信访不信法”的上访者,在坚守法律底线与息诉罢访之间难以找到最佳结合点。对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判决和裁定,只要对己不利,有的当事人就会无端猜疑、指责进而上访。经接访人和案件承办人耐心劝导、释法说理无效后,极易演变为闹访和缠访。在处理此类问题上,如果坚守法律底线不动摇,就难以息诉罢访;如果对上访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诉求一味迎合,则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肃性,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对于以上问题和困难,我院将认真研究部署,积极联合有关各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逐步加以解决。一是主动加强与纪委、法院、公安等部门沟通联系,明确交叉管辖案件的处理原则、移送标准和受理条件,及时通报受理和移送情况,确保信访当事人的诉求能依法受理、深入调查和及时回复。二是继续深化第三方介入机制,快速稳妥终结案件。对于不服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意见,并以信访形式向检察院表达诉求的,积极邀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信访人所在地政府组织等第三方人员参与公开审查和调处工作,使有些信访案件从检察环节有序退出。三是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在丰富宣传形式,拓展检务公开平台的基础上,使人民群众多角度、多层次了解、支持和参与检察工作,为检察机关倾听群众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加强改进检察工作提供不竭动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控申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也是社情民意的“晴雨表”,做好控申检察工作责任重大,意义深远。我们决心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下,紧紧围绕“转作风、做民事、促稳定、保发展”的工作总部署,以更加扎实的作风和更加有效的举措,推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迈上新台阶,为建设和谐平安、美丽幸福大临川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

有关用语说明

 

【控告检察】处理来信来访,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初核举报线索,办理有关控告案件,开展举报奖励工作,进行法律宣传和咨询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刑事申诉检察】依法处理有关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案件,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赔偿请求人、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并对办理的上述案件做好善后息诉工作。

【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举报线索】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的举报。

【初核】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检察长批交的举报线索应当进行初核,初核后认为举报的犯罪事实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办理;认为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管理;认为举报所涉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终结初核并答复举报人。

【国家赔偿】人民检察院主要办理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案件,以及对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通过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保障国家赔偿法的统一正确实施。

【国家司法救助】国家为帮助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摆脱生活困境而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涉检信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涉及人民检察院或者检察人员的下列案件: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不决、未查处、未答复的;人民检察院违法或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

【民事诉讼监督】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即经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检察院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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