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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 群众反映强烈的黑恶势力露头就打
时间:2021-07-07  作者:  新闻来源:南昌晚报  【字号: | |
 
  近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贯彻实施《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决定》《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的新闻发布会。我省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创新的行之有效做法和经验,上升为防范黑恶势力的法制规范。
 
  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高压态势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和省委部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定》,依法严惩了一批黑恶势力犯罪,严肃查处了一批“保护伞”,集中整治了一批治安乱点,社会治安环境显著改善,基层基础全面夯实,发展环境持续优化,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提升。

 

  

  《决定》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强化行业领域监管和专项整治,把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与反腐败斗争、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以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导向的评价体系,推进全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大数据、云计算研究黑恶犯罪新动向

 

  

  《决定》提出,健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机制,提高扫黑除恶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机制。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坚持常态化滚动排查,确定乱象较多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全面加强行业领域监管,完善监察、政法机关与行业主管部门常态化对接机制,密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现全链条打击整治;不断夯实基层组织,严格日常管理监督,持续防范和整治“村霸”等黑恶势力,防止黑恶势力干扰侵蚀基层政权。
 
  建立健全智能公开的举报奖励机制。畅通线索举报渠道,通过宣传发动、给予举报奖励等办法,充分发挥公众参与作用;严格线索核查责任,对线索统一分流转办,实行分级核查和上级复核办结制,核查结论落实终身负责制;加强总体形势研判,建立省市县三级举报线索核查联动机制,定期分类分析和跟踪监测,为精准打击、源头治理提供指引。
 
  建立健全打早打小的依法惩处机制。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深入研究黑恶犯罪新动向,实现发现在早、处置在小;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坚持露头就打,依法及时查处涉案财产;严格依法办案,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确保扫黑除恶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建立健全精准有效的督导督办机制。改进完善督导督办方式方法,定期联动开展扫黑除恶督导督查;推进特派督导专员队伍规范化建设,围绕重点案件、重点线索、重点领域、重点地区机动式开展特派督导;精准开展案件挂牌督办,推动依法办理。

 

  

  建立健全激励约束的考核评价机制。加强考评工作,将扫黑除恶斗争纳入平安建设考评体系,强化结果运用,推动建立健全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问责倒查机制;对扫黑除恶斗争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综合运用回访举报人、走访受害人及受益人等多种方式,听取群众评价和意见建议。
 
  建立健全持续推进的组织领导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扫黑除恶斗争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推进,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保留扫黑除恶斗争的相应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实现常态化运行;强化专业队伍建设,充实基层办案力量,加强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
 
  提供多样的矛盾纠纷化解服务
 
  遇到矛盾纠纷从何下手,怎么解决?今年7月1日,我省将正式实施《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和解、调解、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形成合理衔接、相互协调的矛盾纠纷化解体系,依法为当事人提供多样的矛盾纠纷化解服务。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承担矛盾纠纷化解职能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领导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行业、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应当加强联动配合,依法及时进行预防和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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