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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一体化的履职展开
时间:2022-11-07  作者:赵亮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检察一体化,既是检察权运行的基本原则,也是检察机关组织原则的重要内容。其内涵主要包括两方面:纵向一体化,强调上下一体,更加顺畅贯通,增强检察机关凝聚力、战斗力;横向一体化,强调协作配合、协同有力,更加紧密衔接,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整体效能。笔者认为,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应遵循检察权运行规律,构建以“四大检察”履职一体化为基础,以办案、监督、治理一体化为核心,以检察履职能力一体化提升为保障的检察履职模式。

坚持“四大检察”履职一体化。在一体化履行“四大检察”职能过程中,“合”是形式和基础,“融”是实质和关键。一方面,一体推进检察履职形式上的“合”。要畅通“四大检察”间的案件线索流转。按照《人民检察院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工作规定》要求,充分发挥案管部门统一汇集、移送线索的“中枢”作用,探索建立部门间线索移送及同步审查办法,共享案件线索资源,完善线索发现与成案机制,构建常态化办案协作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例如,对于金融、食药、自然资源、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案件,可设立专门的办案组,采取“三合一”或“四合一”的办案模式,整合“四大检察”职能,提升办案监督能力水平。另一方面,一体推进检察履职实质上的“融”。要从线索发现、证据收集、案件办理、依法监督、社会治理等方面,制定规范化的工作指引,让“四大检察”一体履职制度化、标准化、精细化。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部门间要在统一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和证据标准上深化研究,为案件会商研判、依法开展监督等统一标准、提供指引,促进“四大检察”实质融合。

坚持办案、监督、治理一体化。一要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让办案与监督有机融合,同时服务社会治理,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于检察权的一体性,上级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实际需要,结合办案规律特点,通过指定管辖、联合办案或者参办、领办等形式,凝聚优质办案资源,形成工作合力,打造上下贯通一体、机动灵活高效的检察履职格局,实现最优办案效果。例如,对于有重大影响、体现最新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性抗诉案件,或者重大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以及案情复杂、群众反映强烈、需要跨区域调查等民事行政监督案件,由上级检察院跟进监督、接续监督、一体监督,形成监督合力,体现监督刚性。二要以办案的精细化促进监督的精准化,让案件质量更多体现监督质效。建立完善案件质量监管标准化体系,特别是对于信访接待、申诉复查等监督事项,也要建立规范的案件质量监管标准体系,既为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提供标准,同时让检察机关的整体法律监督工作有章可循、有案可查,促进监督与办案融合推进、系统发展。三要坚持“数字赋能监督”,在检察履职中,充分发挥大数据对法律监督工作的提质增效作用。在海量数据中发现、锁定异常数据,通过数据分析,从个案办理中发现背后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为类案监督提供借鉴。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强化整改效果“回头看”等一系列措施,促进源头治理;对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依法移送相关部门,打通“全链条”治理的“最后一公里”,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坚持检察履职能力提升一体化。一体推进检察官的横向、纵向交流互动,综合性素能培训以及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以提升检察履职能力,促进检察权高效运行和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其一,要实现检察官跨层级、跨部门的良性流动。根据工作需要,上级检察院可选调下级院检察官参与办理本辖区重大、复杂案件,通过检察官的上下级流动和培养锻炼,拓展工作视野,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履职能力。同时,鼓励、支持检察人员在检察系统内部流转,深入开展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工作,为办理专业性较强的各类案件提供强有力的理论和技术支撑,提升检察机关整体办案效能。其二,要充分发挥考核机制的“风向标”“指挥棒”作用,研究建立适应检察履职融合发展、综合性履职特点的检察人员考核机制,改变条块式、条线化的考核方式,以指控犯罪、纠正违法、支持起诉、维护公益、促进社会治理等整体检察业务为主要内容开展部门考核、业绩考核,并适当扩大融合履职、综合治理、职能延伸等所占比重,为推进检察履职一体化注入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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