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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新闻发布会
时间:2020-12-01  作者:范颖莹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进社会各界对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12月1日9时,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于该院三楼新闻发布厅召开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新闻发布会,抚州日报、临川电视台等8家新闻媒体及部分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共计二十余人受邀参加。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卢堂良介绍了该院近三年来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区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员额检察官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发布会上,卢堂良从“党组高度重视”、“创新受案途径”、“精准救助”、“规范救助程序”四个方面详细介绍了该院2018年以来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检察部杨晓飒、黄妍就群众关心的“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救助?”“司法救助的金额幅度是怎样的?”“对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可以给予什么样的特殊帮助?”作了重点交流。

  

 

 

  近年来,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理念,不断创新检察司法救助工作的方法和途径,紧紧围绕解决人民群众最迫切、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主动作为,积极工作。2018年以来共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8件,其中救助精准扶贫对象4人(含残疾人2人),未成年人2人,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27.2万元。

 

  卢堂良表示,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将以本次新闻发布会为契机,继续把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作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工作来抓,为维护临川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贡献检察智慧。

 

  司法救助工作新闻发布会现场提问

  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救助?

 

  答:(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当存在以下六种情况时,检察机关会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司法救助的金额幅度是怎样的?

 

  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来确定具体标准,救助金以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36个月的工资总额。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要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需严格审核控制,依照相关规定报批,总额不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对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检察机关可以给予怎样的特殊帮助?

 

  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对于因案件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可以按照以下八种情况提供帮助:

  (一)对遭受性侵害、监护侵害以及其他身体伤害的,进行心理安抚和疏导;对出现心理创伤或者精神损害的,实施心理治疗。

  (二)对没有监护人、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者原监护人被撤销资格的,协助开展生活安置、提供临时照料、指定监护人等相关工作。

  (三)对未完成义务教育而失学辍学的,帮助重返学校;对因经济困难可能导致失学辍学的,推动落实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对需要转学的,协调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因身体伤残出现就医、康复困难的,帮助落实医疗、康复机构,促进身体康复。

  (五)对因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帮助获得法律援助;对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协调减免相关诉讼费用。

  (六)对适龄未成年人有劳动、创业等意愿但缺乏必要技能的,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技能培训等帮助。

  (七)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给予政策咨询、帮扶转介,帮助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按规定纳入相关社会救助范围。

  (八)认为合理、有效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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