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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纪律
时间:2018-06-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违反院规处罚暂行规定

 

为保证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得到顺利执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违反院规进行处罚的种类:

(一)个别谈话;

(二)黄牌警告;

(三)诫勉;

(四)组织处理;

(五)纪律处分。

第二条 个别谈话采取党组书记对其他班子成员、检察长或分管院领导对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对检察干警(含职工、临时聘用人员)的方式进行,谈话人作好谈话记录。两次以上个别谈话,给予黄牌警告。

第三条 黄牌警告由检察长决定,诫勉和组织处理由院党组研究决定,纪检监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年末将决定移送政工部门存档,作为目标责任制考评依据。

第四条 纪律处分根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机构作出。

第五条 对违反院规的行为,根据其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分情况予以处理。

1、泄露党组参会人员发表的意见、表决情况和尚未公开的人事任免等情况的,进行个别谈话;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黄牌警告。

2、泄露民主生活会有关保密内容的,进行个别谈话;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黄牌警告。

3、泄露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经过、各位委员的意见和表决等情况的,进行个别谈话;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黄牌警告。

4、向与案件无关人员泄露案件情况、讨论情况、侦查计划以及向案件承办人打探案情的,进行个别谈话;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黄牌警告。

5、不服从组织案件、不履行岗位职责的,进行个别谈话;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黄牌警告。

6、对院党组作出的决定或措施执行不力、阳奉阴违、久拖不办的,给予黄牌警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诫勉。

7、不正确执行检察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意见的,进行个别谈话;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黄牌警告。

8、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的,给予黄牌警告。

9、有与检察官身份不符合的行为,发生不团结现象,干警之间发生吵架的,给予黄牌警告;有打架行为的,给予组织处理。

10、因个人主观原因导致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黄牌警告。

11、一个月迟到、早退两次的,进行个别谈话;旷工、节假日值班无故脱岗的,给予黄牌警告;签到后脱岗的,给予黄牌警告;签到后脱岗进行违规娱乐活动的,给予诫勉。

12、思想意识不健康,挑拨是非或未按原则和程序谈论本院事项,在班子中、同志间、部门间制造矛盾的,给予诫勉;造成不良影响的,进行组织处理。

13、利用本人或家庭成员婚丧喜庆以及工作调动、乔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敛取钱财、挥霍浪费的,给予黄牌警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诫勉。

14、在其它单位或部门报销应由本人支付费用的,给予诫勉;造成不良影响的,进行组织处理。

15、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不称职的,给予组织处理。

16、在民主测评、党员评议中,不称职(不合格)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确有问题的,给予诫勉。

17、案件线索初查未按程序报批、初查涉及副科级以上党政干部以及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及时报告检察长的,给予黄牌警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诫勉。

18、受经济利益驱动办案、乱拉赞助的,给予黄牌警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诫勉。

19、案件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上擅自作主、超越职权的,进行个别谈话;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黄牌警告。

20、将案件材料带到公共场所的,给予黄牌警告。

21、没收、扣押款项超过两天未到办公室开具专用票据或没收、扣押物品超过两天未交办公室保管的,给予黄牌警告;未及时移交没收、扣押款物发生被盗、损坏或遗失,已赔偿,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诫勉;因未及时移交没收、扣押的款物性被盗、损坏或遗失,不赔偿的,给予组织处理。

22、来客接待中铺张浪费、酗酒、酒后影响工作,给予黄牌警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诫勉。

23、故意毁坏指纹考勤机等公共财物的,给予黄牌警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诫勉。

24、需要进行处罚的其它违反院规行为。

第六条 违反《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违反中政委、高检院等部门和机关制定的纪律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机构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院规定的规章制度中处罚规定与本规定不相一致时,以本院规定为准。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诫勉制度

 

第一条 为了强化对干警的教育和监督管理,加强干警的思想政治建设,进一步提高干警队伍素质,有效地保证我院检察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干警实行诫勉,是院党组从关心、爱护、教育干警的角度出发,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存在明显问题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干警进行警诫和劝勉,限期在一定时间内改正缺点,改进工作的一种教育管理措施。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干警(含职工)

第四条 干警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予以诫勉:

1、思想意识不健康,挑拨是非或是按原则和程序谈论院内有关事项,在班子或同志间、科、室、局制造矛盾造成不良影响者。

2、按照院里工作目标责任制要求,连续两年完不成任务的。

3、因个人主观原因导致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不服从组织安排,不遵守组织纪律,不遵守院规院制,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5、故意或过失泄露院内应保密的有关事项(包括办案和有关决议等),够不上纪律处分的。

6、对院党组作出的有关决定或措施,理解不够,执行不力,甚至阳奉阴违,久拖不办的。

7、贯彻落实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有关规定不得力,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8、一个月内迟到、早退5次或旷工2天的。

9、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10、在干部考察、民主测评、党员评议中,不称职(不合格)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确有问题的。

11、因其他问题需要诫勉的。

第五条 诫勉期视情节而定,一般为1个月至3个月。诫勉时间从签发诫勉通知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诫勉决定作出后,由检察长负责找被诫勉的科级干部谈话。分管的副检察长负责找相应科、局、室被诫勉的干部谈话,指出问题,提出努力方向和整改要求。

第七条 被诫勉的干警,要提高认识,正确对待组织决定,在接到诫勉通知书后三天内写出整改措施,报检察长后,由政治部保存。

第八条 干警在诫勉期间,由院党组负责教育、帮助、考察了解。被诫勉者要自觉接受党组的教育、帮助和监督,深刻吸取教训,振奋精神,努力工作,认真改正存在的缺点。

第九条 干警诫勉期满后是认真自查总结,并书面报院党组。经组织考察后,由党组研究作出是否解除诫勉的决定。对认识深刻,认真改正缺点,工作有明显改进和提高的,按期解除诫勉,表现突出的,可提前解除诫勉;对认识不深,仍未改正缺点或出现其它问题的,予以延长诫勉期或免职、下岗。

第十条 有关诫勉材料包括诫勉通知和解除诫勉通知一并存入干警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诫勉决定后,由纪检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有关诫勉手续,一年内经二次诫勉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中层干部引咎辞职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身反腐败和队伍建设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公正执法,全面落实中层干部“一岗双责”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按照党管干部及符合现代检察官管理特征的原则,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院各部门中层干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干部由个人能力不够,自身行为不当或因工作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而向院党组请示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的一种自责行为。引咎辞职分个人自辞和组织劝辞两种。

第四条 本院中层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辞职:

(一)违反省院“五条禁令”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接受当事人吃请和收受钱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

(四)本部门工作人员无故长期不工作,不向上级报告,放任不管的;

(五)不认真履行职责,致命连续或多次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应负有领导责任的;

(六)截留、挪用、私分公款和私设“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的;

(七)本部门发生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和事,造成不良影响,受到上级部门查处,负有领导责任的;

(八)监管场所发生牢头狱霸致人重伤、死亡,人犯脱逃及重大责任事故,应负有监督不力职责的;

(九)本人非工作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负有事故责任的;

(十)拒不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的;

(十一)年终考核中,民主测评结果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

(十二)本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十三)因自身工作能力原因连续三年未全面完成本部门职能目标任务,组织考察认为不适宜再担任职务的;

(十四)疏于管理监督,致命本部门一年有多人多次违反院规或1人多次违反工作纪律、检察纪律的;

(十五)对本部门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隐瞒不报,造成本院及有关部门追究,后果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十六)处理某些突发性事件行动迟缓,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十七)因个人品德不良、行为不端,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十八)组织纪律性差,在本部门中搞小团体、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本部门或全院工作的;

(十九)因自身健康等原因,半年以上不能正常坚持工作的;

(二十)对配偶、子女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十一)不宜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中层干部发生本规定第四条情形的之一的,应主动向院党组提交辞职申请书;经院党组集体研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办理。

第六条 符合本院第四条情节之一的中层干部应主动辞职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经院党组集体研究后,向上级有关部门建议免除其职务。

第七条 在辞职审批期间,当事人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中层干部辞去职务后,可根据其辞职原由及其个人情况,另行安排工作,并确定其职级待遇。

第九条 中层干部引咎辞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第十条 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本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个案跟踪监督制度

 

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文明办案、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坚决落实中政委“四条禁令”、高检院“九条卡死”硬性规定,严格办案纪律,规范办案工作,确保办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个案跟踪监督范围

(一)民行、监所部门所办的案件;

(二)批捕、起诉部门所办的案件。

二、个案跟踪监督内容

(一)严格执行程序法,有无违反办案程序;

(二)严格执行受案范围,初查、立案有无超越案件管辖范围;

(三)严格执行办案时限,有无超过法定期限;

(四)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有无滥用强制措施;

(五)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赃款、赃物追缴是否按规定进行,有无违法降格、升格处理案件;

(六)坚持秉公执法,有无刑讯逼供或其它不文明行为;

(七)严格遵守案件保密制度,有无泄露案件秘密;

(八)实行文明办案,有无刑讯逼供或其它不文明行为;

(九)遵守检察人员纪律,有无接受涉案单位、案件当事人或其亲属礼物和吃请,有无擅自占用涉案单位交通、通讯工具;

(十)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有无违反没收、扣押款物管理规定,坐支、截留、挪用、白条收取罚没款和暂扣款等情况。

三、个案跟踪监督方式

(一)批捕、起诉部门所办案件的个案跟踪监督方式采用抽查的办法,被抽查的案件其承办人在接到通知后两日内,填写《个案跟踪监督登记表(二)》报院纪检组备案,接受监督;

(二)院纪检组收到《个案跟踪监督登记表》后五日内,向涉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发出《案件回访表》,进行回访调查,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本院承办的重大案件、群众举报承办人有违法违纪问题的案件、有反映的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

四、处罚规定

对违反本院制度的检察人员,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进行诫勉,限期纠正;构成纪律处分的,依据《检察官法》第十一章规定、《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以及《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若干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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