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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的公务回避
时间:2018-06-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人员的公务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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