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检务须知
1、凡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查询申请单位、个人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负责受理。
2、我院目前只进行现场查询,不接受网上查询。
3、单位(部门)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持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有效介绍信及承办人身份证、工作证,并提供相关的项目文书(正件和复制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4、个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持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并提供相关的项目文书(正件和复制件)。
5、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应当按照申请查询单位、个人提出申请的查询事项,进行查询。
6、查询结果的告知,一般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
7、禁止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查询。一旦核实,取消责任人申请查询资格,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8、认为查询告知函存在瑕疵、错误等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后最长20个工作日内回复异议申请人。对人民检察院的复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复核。
9、单位和个人认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检察机关书面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