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原抚州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黄钦华涉嫌受贿、高利转贷一案,经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黄钦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黄钦华利用担任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政府党组成员、政府办主任,抚州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应当依法以受贿罪、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