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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申检察为民办实事】收藏!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知多少
时间:2024-11-05  作者:邓美洪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一项“一头牵着民生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爱”的民生工程。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关注困难妇女群体 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重点救助对象?

(一)属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农村妇女;

(二)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

(三)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违法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妇女;

(四)身患重病或者残疾的妇女;

(五)赡养义务人没有赡养能力或者事实无人赡养的老年妇女;

(六)因就业性别歧视、职场性骚扰等民事侵权案件导致生活困难,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以及因遭受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生活确有困难,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妇女。


“司法救助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专项活动重点救助对象?

(一)纳入防止返贫动态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二)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

(三)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

(四)生活困难的妇女;

(五)生活困难的残疾人;

(六)生活困难的涉法涉诉信访人。


如何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形?

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聚焦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权益保障,不断加大对困难特殊群体司法救助力度。2023年至今共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83件89人,联合上级检察机关共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182.15万元,其中本院决定发放司法救助金144.22万元。办理的“陈某琳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何某良国家司法救助案”入选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典型案例,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检察工作基本价值追求贯穿办案的全过程各环节,切实为困难群体解忧纾困,彰显司法关怀和检察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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