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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召开退休干部专题警示教育会
时间:2023-08-15  作者:王莹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退休干部

专题警示教育会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按照区委有关进一步规范退休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行为有关要求,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司法氛围,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对退休干部集中开展专题警示教育。


会前,通过书面调查、电话询问等多种方式,对退休领导干部在企业、社团等兼职(任职)情况开展摸排;会上,向与会退休干部发放相关文件并就整治范围对象问题、干部兼职政策问题、违规兼职清理规范问题等进行了详细讲解。



下一步,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将加强日常服务管理,经常性开展警示教育,通过提提醒、扯扯袖,引导老同志主动接受监督,自觉维护形象。



什么是违规兼(任)职?

这个问题需要拆分为两部分,什么是兼职任职和什么是违规:

(一)什么是兼职和任职?

在企业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党政机关,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干部在企业担任职务;在企业任职是指干部到企业担任职务,且已将行政和工资关系由党政机关转入所任职企业。

退休后到企业工作的,除经批准受聘为企业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可按兼职对待外,其他情况一般按照任职对待。

(二)违规违反的是什么规定?

《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都对兼(任)职有所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 退(离)休后3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2) 退(离)休后3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提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3) 退(离)休后3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提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4) 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人员,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5) 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人员,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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