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涉民企伪造公司印章案拟作相对不起诉举行公开听证会,会议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被害单位人员等相关人员参加,我院副检察长熊东莉暨案件承办员额检察官主持本次听证会。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曾系抚州某建筑公司驻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利用这一身份,其在总公司未授权的情况下,私刻总公司印章,用于出具授权委托书,并使用该伪造的印章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100万元,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2021年10月9日,徐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移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查,徐某某除曾系抚州某建筑公司驻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外,自2001年起还担任上海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
听证会上,按照《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的流程,承办检察官熊东莉向与会人员介绍了案件诉讼过程,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阐释了拟作相对不起诉理由。
抚州某建筑公司派代表出席本次听证会并表示,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已经向被害单位赔偿了100万元,公司的损失得到弥补,本公司自愿出具了谅解书,希望检察机关对徐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公平正义“看得见”
受邀的三位听证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形成了听证评议意见,一致同意我院对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意见。
下一步,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立足检察职能,积极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法律难题,为服务“六稳”、“六保”护航非公企业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