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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额某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案
时间:2021-10-27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基本案情】 

    

  拉某与敖某均为内蒙古科右前旗某村(蒙古语“嘎查”)蒙古族牧民,两家草牧场相邻。1998年某村委员会重新调整草牧场承包关系,拉某、敖某就部分草场使用权产生纠纷。2001年,拉某诉某村至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科右前旗法院”),请求认定某村委员会与敖某签订的草牧场承包合同无效,恢复拉某对涉案草场的使用权。2001年12月9日,科右前旗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为某村委员会在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也未征得拉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拉某承包的部分草牧场划分给第三人敖某并与之签订的草牧场承包合同无效。某村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安盟法院”)提出上诉。2002年6月17日,兴安盟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敖某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蒙古高院”)申诉,要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内蒙古高院要求兴安盟法院复查该案。2015年3月26日,兴安盟法院裁定再审。此时,拉某、敖某已去世,额某(拉某之子)、陈某(敖某之女)作为二人继承人继续参加诉讼。2016年5月12日,兴安盟法院作出再审民事判决,认为敖某与某村签订的承包草牧场合同已经履行多年。虽然某村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也未经拉某同意,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1998年11月4日颁布实施,1997年某村并未设立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合同订立时该法并未实施,本案不适用。落实草牧场“双权一制”合同时,拉某和敖某分别与某村签订了草牧场承包合同,符合当时法律政策,且两份合同确定的草牧场四至界限不重合,某村与敖某订立的草牧场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原一、二审判决不当,敖某申请再审理由成立。兴安盟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拉某诉讼请求。额某不服再审判决,在2019年向内蒙古兴安盟检察分院(以下简称“兴安盟检察分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深入调查核实,了解案件情况。兴安盟检察分院受理该案后,了解到自1998年产生草场使用权纠纷以来,拉某、敖某两家数次发生激烈冲突,当地政府部门及派出所曾多次出面调解处理。由于当事人是蒙古族,兴安盟检察分院指派蒙汉双语检察官承办。承办检察官数十次当面或者打电话与当事人交流,充分了解双方诉求,并多次前往争议草场实地了解、走访草原管理部门、村委员会,调查了解草场使用权纠纷始末。经征求当事人意见,兴安盟检察分院在2020年6月5日组织了公开听证会。 

    

  (二)做好听证会准备,切实提升办案质效。听证会前,检察机关向当事人详细介绍了听证会程序,保证当事人全面了解听证会的流程和作用。根据案件性质和邻里纠纷的长期性,兴安盟检察分院邀请了当地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乡司法所、边境派出所工作人员等担任听证员。听证会就在科尔沁草原纠纷草场举行,邻近牧民可以到场旁听。 

    

  (三)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用心用情促成和解。听证会上,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利用专业仪器对照双方草牧场使用证书标注边界进行精准定位,当事人围绕纠纷事实和现场测量结果发表意见,听证员、检察官深入释法说理,详细解释有关政策。经过长达7个小时的草场听证会,额某和敖某子女终于对草场边界逐渐达成了共识,按照新界限签订了和解协议。工作人员现场为双方打桩定界,额某当场撤回了监督申请。2021年4月,检察官赴当地回访,双方按和解协议划定界限各自经营,两家关系融洽,没有再发生任何纠纷,一场持续22年、跨两代人的纠纷终于得到彻底化解。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案件,从矛盾纠纷根源出发,深入调查核实,细致沟通了解,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特点,在纠纷现场组织公开听证会,请听证员现场解答、调解疏导,搭起当事人之间重归于好的“连心桥”,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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